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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四)
日期:2015/6/10 访问:

 

欧洲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四)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张放 李苑

 

 

二、第一大支柱:使全欧洲境内的消费者和企业能够更好的使用在线产品和服务

     (四)更好地获取数字内容——一个现代化的,更欧洲化的版权框架

     在欧洲,版权支撑着创造力和文化产业。欧盟很大程度上依靠创造力来参与全球竞争,并在某些版权领域拥有世界领先的地位。数字内容是数字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56%的欧洲人出于文化目的使用互联网,并为数字娱乐支付费用。未来五年,预计网络媒体方面将实现两位数的增长率(约 12%) 。随着消费者越来越习惯于通过移动终端来查看内容,并期望无论身处何地,都能够访问世界各地的内容服务,他们的消费行为也发生了变化。

     在跨境访问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服务及其可携带性方面,特别是在视听节目方面,障碍依然很普遍。在可携带性方面,当消费者跨越欧盟内部边境时,他们通常会因版权原因,被阻止使用那些他们从本国获得的内容服务(如视频服务)。

      在考虑向个人出售在线数字服务的公司中,有 45%的公司声称,版权限制阻止了海外销售是一个问题。

       在欧盟,只有不到 4%的视频点播内容能够进行跨境访问。

     此外,当试图从另一个成员国访问或在线购买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时,消费者有时会被告知不能使用或者不能从他们的国家进行访问。这种情况有部分原因是与版权的地域性以及明晰权责困难相关。还有些情况是,版权方与版权代理方在合同中限制了使用和获取,或是代理方自行的商业性决策。有时,这可能是某些特定类型的作品(视听类)在融资时提出的区域独家经营权方面的原因。

     以使用文本和数据挖掘为基础(例如,复制文本和数据集以寻找显著相关性或发生率)的商业和非商业性的创新研究,可能会因为在国家层面上法律框架不明晰,方法上有分歧而受到限制。立法上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使研究人员和教育机构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包括跨越国界)去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这样,他们才可以从这些技术的潜力、跨国界合作中受益。根据其对所有相关方的影响,这些将与所有与版权相关的提案一起进行评估。

     针对商业规模版权侵权行为,建立一个有效、平衡的民事执行制度是创新投资和就业的核心。此外,那些与版权保护工作相关的适用于网上中介机构活动的规则也需要澄清,特别是这些中介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内容分发方面的业务。为了鼓励下一代内容服务,需要考虑采取措施保障创造者获得公平报酬。

     在欧洲,需要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版权制度,在激励创造和投资的同时,在丰富、多元化的文化基础上,允许数字内容的跨境传播和消费。为此,欧盟委员会将提出解决方案,使用户可获得的内容服务最大化,为内容创作者提供新的机会,同时对欧盟媒体的融资和创新的内容进行保护。此外,欧盟委员会将审查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方面的指令(93/83/EEC 号) ,扩大其广播的网络传输,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加强欧洲的跨境广播服务。

     在 2015 年底前,欧盟委员会将制定立法提案,减少国家版权制度之间的差异,允许用户在欧盟境内进行更广泛的网络访问,这包括采取进一步的协调措施。提案将包括:

     (i) 允许携带依法获得的内容;

     (ii)确保跨境合法购买在线服务,同时尊重视听领域的版权价值;

     (iii)通过协调异常情况,对出于特殊目的(如研究、教育、文本和数据挖掘等)进行跨境内容服务的使用方面,增加法律法规的确定性;

    (iv)在 2016 年,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与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相关的活动规则;

     (v)对知识产权的执行进行更新,关注商业规模侵权行为(“跟着钱走”方式)以及其跨境适用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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