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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 GPA:以更好的程序规则来提升使用 | |
日期:2015/1/13 访问: | |
修订版 GPA:以更好的程序规则 译自:2013 年 11 月 11 日【美国】http://trade.djaghe.com
《政府采购协定》的成员于 2012 年 3 月批准了对协定的一项重大修订,目前正在等待实施。该修订是自 1996 年《政府采购协定》实施以来的第一次修订,通过对程序规则的重大调整和扩展协定约束的采购范围,该修订对协定有很大提升。 修订内容使协定文本更加现代化,反映了当前政府采购的实践,尤其是电子采购的使用,并通过澄清义务、减少模糊和冗长以及采用了反映采购实践的更加自洽的文本结构而使协定更易于使用。但是,修订并未改变协定成员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修订文本包含以下改进措施: ● 扩展了发展中国家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过渡期措施,以鼓励并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入协定。这些措施包括: → 更高的临时门槛限制(《政府采购协定》适用的采购金额) → 对个别采购单位和采购领域的过渡安排 → 价格优惠 → 例外措施 → 对涉及个别义务的个别条款推迟适用 ● 通过在以下情况中允许在 40 天的竞标期内减少 5 天来鼓励电子采购的使用: → 采购通知是通过电子形式发布的; → 采购通知发布以后的所有竞标文件都通过电子形式予以公布; → 竞标文件是通过电子形式接收的。 ● 对于以电子形式进行采购采取特别约束,包括要求信息技术系统和软件达到基本可用且可以互动操作,并确保竞标的公正。 ● 通过允许竞标期降为不少于 13 天来鼓励购买商用现货产品和服务,如果采购通知和竞标文件都是通过电子形式发布。 ● 允许在采购过程中使用电子拍卖,并明确相关使用规则和必要信息。 ● 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避免利益冲突并预防腐败。 ● 细化参与条件,例如禁止采购单位要求供应商在本次采购之前已经与采购单位有合同关系。但是采购单位可以要求供应商具备满足采购要求的必要经验。 ● 扩展了剔除供应商的理由,加入了供应商在履行之前的合同中表现出重大或持续的缺陷,供应商有犯罪记录,可能对供应商的商业诚信造成不利影响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供应商的逃税行为。 ● 要求所有合格供应商都应被允许参与采购,除非采购单位在采购通知中指明数量限制以及选择特定数量供应商的标准。 ● 要求中央政府采购单位的采购通知必须可以在某一固定地点以电子形式获得,其他采购单位的采购通知必须至少可以通过电子门户网站上的链接获得。 ● 鼓励在同等产品或服务的竞标中优先考虑在技术规格中使用设计或描述性特征的竞标。 ● 明确承认在技术规格中可以加入对环境因素的考量。 ● 纳入受约束的采购概念,以简化对受《政府采购协定》约束的采购的指示,例如排除了为商业销售或转售而进行的采购。 ● 加入了不受《政府采购协定》约束的活动清单,包括获取或租赁土地和建筑物,非合同协议或各种资助(如授予资金或贷款),以及公共雇佣合同。 ● 简化了对官方网站上已有数据的报告。 ● 采用了仲裁程序,以促进解决因协定成员从《政府采购协定》义务范围中基于政府控制和影响力丧失的理由撤回某采购单位而引起的争议。 ● 取消了对于《政府采购协定》观察员的透明度要求。 ● 提出了未来关于新议题和修订谈判过程中未解决议题的工作计划。 ● 加入了某些定义,例如商业产品和服务和电子拍卖,并将所有定义汇总到了单一条款中。 ● 在服务和建筑服务附件之外新增了产品附件。 由于修订内容提高了透明度和灵活性,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协定》将提高协定成员实施协定的力度。另外,修订的内容,尤其是给予发展中国家过渡措施的内容,将提高其他 WTO 成员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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