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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制度
日期:2015/1/8 访问:

 

美国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
的出口管制制度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徐程锦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中与中国利益相关的主要是美国商务部管理的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简称“两用”)的出口管制。

     如前所述, “两用”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 1979 年颁布的《出口管理法》(EAA, P.L. 96-72)。由于《出口管理法》已于 2001 年 8 月过期,目前“两用”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力法》(IEEPA,P.L. 95-223)对美国总统在突发紧急情况下的特殊授权,但《出口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仍然适用。

     《出口管理法》授权美国总统为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供应短缺之目的实施出口管制。此外,在管制目录的基础上建立出口管制机制。

     《出口管理法》是在冷战期间制定的法律,美国国会的一些议员以及大部分美国商业界代表都认为该法的内容已经过时,在此基础上建立的“两用”出口管制制度不利于美国企业参与高科技产品的国际竞争。而且,该法限制出口的部分高科技产品已有其他国际卖家,继续限制也无助于促进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公共政策,因此不如尽早放松“两用”出口管制。

     负责“两用”出口管制的是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和安全局(BIS)。根据统计,在 2012 财年,产业和安全局处理了 23229 项受管制项目的出口申请,涉及的产品和技术价值约 2040 亿美元,其中约 1130 亿美元涉及原油出口。在所有出口申请中,产业和安全局驳回了不到 1%的申请,其他部分申请是附条件通过。

     为执行“两用”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颁布了《出口管理条例》(EAR, 15 CFR 730-774),其中包括《商业管制目录》(CCL)。《出口管理条例》是研究美国“两用”出口管制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值得一提的是,《出口管理条例》对于“出口”的定义很宽泛。

     该条例第 734.2(b)(1)款规定,“出口”的含义包括实际运输或转移受管制项目,也包括将受管制的技术或软件透露给外国人。根据第 734.2(b)(2)-(3)款的解释,此处所谓技术或软件的透露,既可以发生在美国,也可以发生在外国;“透露”技术或软件的方式包括外国人检视原产于美国的设备、口头交换信息、将在美国获得的知识或技术经验在国外应用。

     按照如此宽泛的定义,即使是双边投资中的技术合作都有可能触犯“出口”管制的规定。因此,《出口管理条例》建立的“两用”出口管制制度的潜在影响远超国际贸易领域。

     《出口管理条例》建立的“两用”出口管制制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于《商业管制目录》(CCL)和《商业国家列表》的管制体系;第二部分是基于“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管制体系。

     《商业管制目录》(CCL)是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的产品、技术和软件的列表,该目录将受管制项目分为 10 个类别,分别是:

      核材料、设施,和设备;

      材料、有机物、微生物,和毒物;

      材料处理;

      电子;

      计算机;

      电信和信息安全;

      激光和感应器;

      航海和航空电子设备;

      海洋产品和技术;以及

      推进系统、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设备。

     这 10 大类别中的每一个类别又被分为 5 个功能组,分别是:(1)设备、集成和原件;(2)检测、检验和生产设备;(3)材料;(4)软件;以及(5)技术。

     《商业管制目录》中列出的所有受管制项目就被分别归入这 50 个分组中(10大类别×5 个功能组)。

     每个受管制项目按其类别和功能组被分配一个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作为该受管制项目的代码。 对于每个受管制项目,《商业管制目录》都详细列出管制理由(以代码表示)、例外情况,以及对受管制项目特征的说明。整个《商业管制目录》共 478 页。

     每个受管制项目下的管制理由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因为这是连接《商业管制目录》和《商业国家列表》的纽带。只有将《商业管制目录》和《商业国家列表》结合起来,才能判断出某个具体项目是否受“两用”出口管制制度管辖。若受管辖,则该项目的出口必须获得美国商务部的批准。

     《商业国家列表》以表格形式呈现。表格的纵坐标是所有国家的名称;横坐标就是管制理由。管制理由共有 8 项,分别为: (1)生化武器;(2)核不扩散;(3)国家安全;(4)导弹技术;(5)地区稳定;(6)武器条约;(7)犯罪控制;和(8)反恐。

     若某一国家与某一管制理由的交点处有“X”标记,则说明向该国的“两用”出口因该理由而受管制。

     《商业管制目录》与《商业国家列表》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出口管理条例》下的第一部分“两用”出口管制体系。以向中国出口电信设备为例,该体系运行方式如下。若美国甲公司欲向中国乙公司出口一种能在-55°C 到 124°C 区间运行的电信设备,经查询《商业管制目录》发现,该种设备属于电信类设备、集成或原件,在《商业管制目录》中编号为“5A001.a.3”。对于电信类设备、集成或原件(即“5A001”分组中列出的所有产品或技术),《商业管制目录》列出的管制理由包括国家安全(代码 NS)和反恐(代码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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