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公告
联系我们
联系人:李彬
电话:010-68647410
Q Q:42643984/p>
邮箱:42643984@qq.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A座801室
意见建议
修订后的 GPA 堪称 TPP 采购规则的模板 | |
日期:2015/1/5 访问: | |
修订后的 GPA 堪称 译自:2014 年 1 月 23 日【美国】http://trade.djaghe.com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的采购规则应以修订后的 WTO《政府采购协定》(GPA)为基础,以确保引入最先进的规定,并推动国际采购标准在亚洲的扩展。 目前,美国和其他 11 个国家(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日本、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秘鲁、新加坡和越南)正在就 TPP 进行谈判,而政府采购将成为 TPP 的一个组成部分。TPP 的各谈判方应将该协议的采购规则立足于最近修订的 GPA,因为修改后的 GPA 代表了国际采购规则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TPP 各方还应对 GPA 规定进行酌情增加或修改,以确保 TPP 采购规则有助于 TPP发展成为一个 21 世纪的协议。 用修改后的 GPA 作为 TPP 采购规则的基础,将确保这项新的区域协定拥有最新的采购规定,并使 TPP 规则与那些最重要的国际采购协议相一致。而且,对于TPP 的采购章节来说,修改后的 GPA 是自然模型,因为 TPP 的 12 个参加方中的 7个是 GPA 成员,正在谈判加入 GPA 或者是那些包含有与修订版 GPA 基本一致的采购规则的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成员。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新加坡是 GPA 的缔约方。 此外,新西兰正在进行加入 GPA 的谈判。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美国与澳大利亚、智利和秘鲁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就呈现出修改版 GPA 的大体结构,并纳入了它的许多程序规则。在自由贸易协定与修订版 GPA 规则出现分歧的地方,它们也遵循一种更灵活的方法。 此外,TPP 的四个成员(文莱、智利、新西兰和新加坡)是 TPP 的前身《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的参加方。P4 的采购规定修订版 GPA 的模式大致相同,尽管它们甚至比美国发起的自由贸易协定更为灵活。只有两个 TPP成员——马来西亚和越南,与其他国家之间不存在任何采购义务。 尽管 TPP 的采购规定应当以修改版 GPA 为典范,但它们也应该融合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加以完善。这些改进包括:确保数字产品采购的覆盖面,以及建设-运营-移交(BOT)合同或公共工程特许权。与此同时,TPP 不应该采用自由贸易协定中将减少 TPP 成员方供应商的机会的限制性规定。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AUSFTA) 中的选择性招标规定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作为一种采购方法,在选择性招标中那些已经满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才被邀请提交投标。这与公开招标是相对的,在公开招标程序中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标书。 AUSFTA 允许对选择性招标的使用施加在 GPA 或其他自由贸易协议中不存在的某些限制措施。AUSFTA 允许采购实体限制供应商投标那些已被授予许可或符合与采购不相关的特定法律要求的项目。将这项规定纳入 TPP 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反映了澳大利亚的一种现有实践, 将其运用在 AUSFTA 中是可预见的。但是,如果被其他——当前或未来的——TPP 参加方所使用,它可能成为一个漏洞。 就其综合采购规定而言,TPP 将迥异于亚洲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一般不包括采购条款或只包括简单的采购规定,比如只提到“合作”或未来进行实质性谈判。作为 GPA 参加方的 43 个 WTO 成员中,只有 4 个来自亚洲(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因此,TPP 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扩大修订版 GPA 和国际采购标准在亚洲的影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