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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上 )
日期:2014/3/17 访问:

 

法国软件产业发展现状分析 (上 )

 

编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张靖

 

国家产业定位与国际地位

 

       2008 年,法国软件产业(包括电子游戏)的市场份额约占全球的 5%,位于美国、日本、德国、英国之后,排名第五,领先加拿大、意大利、中国、西班牙、荷兰等国。

       在法国, 软件产业被认为是国家经济的“火车头”。法国软件企业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其中:70%的中小企业年营业额低于 1000 万欧元,4%的中小企业年营业额超过 1000 万欧元。

       从收入来看,行业前十名的大企业收入占行业总收入的 55%。此外,法国软件产业国际化程度并不高,仅 23%的收入来自国外市场,其中 14%来自欧洲市场。

       在云计算方面,特别是软件即服务(SaaS),法国发展程度与国际同步,其收入约占软件市场总收入的 8%,2010 年和 2011 年分别增长 13%和 16%。
 

产业发展历程

 

       2009 年至 2011 年,法国软件产业成功抵御了经济危机的影响,年增长率达到两位数。

       2011 年,软件产业营业额达 74 亿欧元,同比增长 12% (2010 年为 67 亿欧元),对国民经济贡献率约为 2.6%,就业人口占全国就业人口 1.4%。

       但 2012 年,法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欧洲其他大国相比发展缓慢, 收入仅增长了 1.1%,与西欧地区的平均水平相差无几,这可能与法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不振局面有关。

       法国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保持全球竞争力,越来越多地将非核心业务转至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和地区。由此,法国近年来迅速成为全球重要的服务外包发放国之一。目前,法国软件服务企业的外包率达到 63%。

 

宏观战略规划和法规

 

       从 2000 年开始,法国政府就比较重视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并将软件课题列为国家关键技术项目,这使得法国软件业发展较快。

       法国政府对软件领域研究和创新的支持政策由两大部分组成:

       其一,积极参与欧盟框架研究计划下的信息科技计划(IST)和尤里卡框架下的 ITEA 计划;

       其二,利用国家软件技术研究创新网。国家软件技术研究创新网的工作重点是:开发未来的软件元件技术和集成技术;依靠互联网拓展工业和商业信息系统;利用丰富的多媒体信息实现交互作用;为开发新工具提出新概念新设计;用嵌入式软件来增强工具和软件的功能。

       2012 年 2 月,法国发布了《数字法国 2020》,主要包括三大主题:发展固定和移动宽带、推广数字化应用和服务以及扶持电子信息企业的发展。

       报告中指出,法国将继续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手段是科研税务贷款(CIR)。此外,法国还鼓励中小企业使用信息化工具(尤其是应用云计算),并将云计算安全作为关注重点。

 

①资料来源:法国 Sia 咨询公司报告《软件产业总体情况》,2012 年 10 月
②资料来源:法国中资企业协会。http://aecf8.free.fr/index_cn.htm
③资料来源:《世界主要信息产业大国软件产业发展概况》www.chinainfo.gov.cn
④资料来源:法国生产振兴部官网,《数字法国 2020》

 

       2013 年 9 月,法国总统奥朗德宣布了“新的工业法国”战略规划,希望在未来十年,通过工业创新和增长促进就业,推助法国企业竞争力提升,使法国竞争力处于世界的最前列。

       “新的工业法国”规划中包含 34 项计划,涵盖数字技术(包括嵌入式软件和系统计划、大数据计划和云计算计划)、能源、交通运输、智能电网、纳米科技、医疗健康和生物科技等多领域。 

       法国政府将投入 35 亿欧元支持上述项目,并将鼓励私人投资,保证企业科研工作。战略规划的每一项都将由专人负责(工业集团总经理或中小企业和创业公司的负责人),每 6 个月由法国总理和生产振兴部长检查计划进展情况。
 

①资料来源:法国生产振兴部官网,《新的工业法国》

 

专项法规、研发扶持政策及示范运营项目 

 

      1983 年, 法国开始采用研发税收激励政策,历经几次修改后, 1992 年将其命名为研发税收抵免(简称 CIR),《2004 年财政法案》将其修订为一项永久性的、开展创新活动的公共政策。2008 年,对 CIR 政策实施的重要改革,使法国成为了欧洲提供最优惠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国家。 

       所谓 CIR,由法文的“贷款、税收、科研”三个单词组成,直译为科研税务贷款,字面基本体现了它的内涵与外延。CIR 包含了贷款,但实际上又不同于贷款。因为贷款是需要偿还的,而 CIR 不需要偿还。

       其实,CIR 更类似于某种公共财政补贴,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补贴。因为企业获得 CIR 的前提,必须是已经为科研项目支出了相应的经费,而 CIR 仅仅是以补偿的形式由政府“还”给企业。正因如此,在 CIR 中才使用了“贷款”一词,以示区别于通常的公共财政补贴。

       根据法国税务法典,CIR 针对的是企业为设计一个新产品,或者一个新的生产性的自动化流程而实施的研发项目。换句话说,作为公共财政的特殊补偿机制,CIR 的倾向性非常明确,即鼓励企业开展科研创新。

       与此同时,CIR 又具有普惠性。根据税法,所有工业、农业和商业领域的企业,只要从事研发项目,都有权利享受 CIR。

       从这个角度看,CIR 与通常的公共财政直接补贴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的普惠性,即不包含对某些行业或技术的倾斜或歧视,而具有普遍适用的特征。由于外资企业在法国享有充分的国民待遇,CIR 的普惠性也因此同样适用于所有在法国的拥有同等资格的外资企业。

       企业享受 CIR 的方式有几种:

       将企业应享受的 CIR 额列入企业应上缴的税目中, 到第三年,按照列入金额,以退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为了扶持新创办的企业,在企业创办的第一年,以及创办之后的 4 年内,企业都可以当年享受返还的 CIR;

       此外,对年轻的技术创新型企业,以及成长型中小企业,也予以当年返还;

       为了方便企业获得流动资金,对于那些无法立即获得返还 CIR 的企业,允许其向有关金融机构(BNP Paribas, OSEO, Société Générale)申请以 CIR 为担保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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