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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软件产业政策变迁 | |
日期:2014/2/24 访问: | |
日本软件产业政策变迁 作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心 王喜文 日本软件企业的起步时期 如果将软件公司定义为“进行计算机程序开发的企业”,那么世界上首个软件公司,是由埃尔默 库比什与约翰 谢尔顿这两个前IBM 员工于1955年在美国成立的计算机用法公司(CUC)。该公司在 1960 年上市,1967年员工人数超过700人。但好景不长,70年代末期,该公司遭遇财务危机,1986年宣告倒闭。 日本首个独立软件公司的诞生要比美国晚11年。1966年8月,日本人大久保茂创办了计算机应用公司(CAC);2个月后,由富士通、日立、NEC、日本兴业银行共同出资成立了国家软件公司--日本软件1969年,除了日本 EDP、日本计算机系统等独立公司之外,计算机厂商的软件公司也相继出现。 当时,排名前八的独立软件公司的营业额中,政府业务均不到60%。而且,其中大部分是1966年至1971年实施的首个大型项目“高性能电子计算机开发”,除此之外的纯粹政府需求比率只有25%。日美政府在软件系统的需求上有着较大的差距。 日本最大的需求者是1968年开始启动“DIPS”计算机项目的日本电信电话公司(NTT)。但该公司的程序开发并不是外包给软件公司,而主要是由共同推进DIPS 研发的 NEC、富士通、日立来承担。NTT的项目不仅对日本国产硬件,也对日本软件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由于是定制开发,所以其技术并未公开,但是据称“当时构成数据库原型的文件管理技术已经与美国处于相同水准”。 在计算机厂商软件开发能力得到提升的同时,国家软件公司却以失败告终。日本政府6年间为日本软件公司提供了30亿日元资助资金。资助终止后,日本软件公司曾经希望通过软件销售来维持公司运营,自负盈亏。 但是,由于劳资纠纷严重,大型项目终止后,资金流转出现困难,国家软件公司于1972年12月宣告解散。可以说,日本软件产业的初期政策与美国不同,相对于培育独立的软件产业,更注重提升计算机厂商的技术能力。 日本政府的软件产业政策 日本通商产业省将独立软件产业视为政策对象是在1970年。当年7月,该省的电子工业课重新划分为负责计算机产业的“电子政策课”与负责软件产业的“信息处理振兴课”。同时,公布了《关于日本信息处理振兴业务协会的法律(IPA法)》,并于10月设立日本信息处理振兴业务协会(IPA)。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的日 ,赶超 IBM 是最重要的课题。1971年的《振兴特定电子工业以及特定机械工业临时措置法(机电法)》制定后,日本 1974年,日本国产计算机设备成功后,日本政府才推进外国计算机企业的资本贸易自由化。1976年,软件相关资本等也开始迈向完全自由化。1977年11月,实现国产化的6家公司也开始进行硬件业务与软件业务的分拆,比IBM 晚了8 年。1978年,日本政府规定了《促进机械信息产业高级化临时措置法(机情法)》,并在当年 6 月,以促进通用软件的销售与收费化为目的,成立了“软件流通促进中心”。 但是,日本一直没能推进通用软件的销售。大型机上的软件产品大都来自国外进口,日本国产软件能够销售的也只有富士胶卷公司以内部使用为目的而开发的,后来被 Software AG(现 BeaconIT)销售的自动应用管理软件“A-AUTO”。可以说,日本软件产业的特征主要是外包开发的软件较多,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销售,自主开发、产品化则非常少见。
经济泡沫破灭后的1992年,日本软件产业的危机感顿时高涨,日本通商产业省的专家委员会在这一年的12月公布了《紧急提示:软件新时代》,提倡尽快调整重视硬件的传统方针,敦促调整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结构。 为了摆脱以“人月”为单位的按照技术人员工作量来计算软件费用的模式,日本政府强化了以培育软件产品与系统集成服务为目的的政策。但直到现在,产业结构调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 |